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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事项
行业新闻   加入时间:2018-05-18   返回首页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实施以来,部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反映部分老合同无法按照35号公告规定办理退税的问题。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明确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

综服企业在2017111日至20182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6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出口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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