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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服务机构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行业新闻   加入时间:2018-08-06   返回首页
 

民政部发布《关于<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明确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公告称,为了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设立变更和注销、组织机构、活动准则、信息公开、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八十三条。

《征求意见稿》要求,社会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书、清税证明等,办理注销登记。社会组织登记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还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该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印章,财务凭证按照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组织设立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社会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社会组织应当将印章式样、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设监事。监事有3名以上的,应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或者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和未在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获取报酬。

社会组织应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和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外交、公安、价格、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按职能履行对社会组织的监管职责。(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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