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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就撤销冒用信息登记办法征意见
行业新闻   加入时间:2019-04-25   返回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告明确,为维护公司登记权威性和严肃性,有效遏制公司登记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通过以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企业登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未经被冒用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在公司登记注册申请材料中使用其身份证件或伪造其签字,或以被冒用人名义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取得公司登记、备案的行为(以下简称冒名登记)。

征求意见稿中,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是指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进行受理、调查认定,并依据调查认定结果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对已作出的冒名登记决定予以撤销、纠正不实状态,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

撤销冒名登记的主管机关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全国范围内撤销冒名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适用于以下冒名登记的撤销:(一)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中,被冒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的;(二)公司备案中,被冒用人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的。

撤销登记按照谁登记、谁撤销的原则,由实施该次冒名登记的登记机关撤销,但因登记管辖调整导致现登记机关与原登记机关不一致的除外。

登记机关内部应建立分工明确的撤销冒名登记工作机制,明确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法制、执法稽查、信息化等业务部门在受理冒名登记反映、调查核实、作出撤销决定、做好信息化支撑、开展信用惩戒等环节的分工任务。

被冒用人向登记机关反映冒名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撤销被冒用身份登记(备案)申请表》;(二)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三)由本人亲笔签字的《撤销公司登记(备案)承诺书》。被冒用人可以同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被冒用人反映后,应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冒用人主张的冒名登记时间、所涉及的登记或备案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公示期限为6个月。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保留记录。

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或对所涉公司主张权利的,登记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期限不受前款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一)经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的;(二)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对撤销登记、备案提出异议,或对反映针对的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登记机关配合的;(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销登记、备案的情形。

涉及冒名登记的登记、备案决定被撤销的,与其同时申请、一并办理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同时撤销,但仅涉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备案的除外。涉及冒名登记的变更登记被撤销的,其后续变更登记一并撤销。冒名登记的公司被撤销设立登记的,公司主体资格自然灭失。冒名登记的公司被撤销注销登记的,公司主体资格自然恢复。

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做出撤销登记、备案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

公司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对被冒用人的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通过反映冒名登记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登记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参照执行。(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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