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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发布实施
行业新闻   加入时间:2020-11-16   返回首页
 

昨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广告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广告公司》(以下统称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2016年至今,全国股转公司陆续发布实施20项行业信息披露指引。

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中,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申请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要求适用于精选层、创新层公司,并鼓励基础层公司参照执行。

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要求,广告媒介为电视频道、广播电台的,应披露广告主要展示时段;广告媒介为报纸、期刊杂志的,应当披露年发行量,主办单位等;广告媒介为户外广告的,应披露投放广告场所类型、地理区域等;从事互联网广告业务的,应披露计费模式、反映公司业务的相关指标及互联网广告的投放流程、公司数据或流量的导入方式等。

同时,针对快速发展的新兴广告形式,存在利用自媒体、MCN模式从事广告业务的,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着重规范经营情况及合规情况的披露要求。

对于广告公司的发展而言,优势媒介资源、客户认可度、核心人员是关键驱动要素。对此,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细化客户和供应商的披露要求:最终广告主所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其广告策略是否变化及是否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与主要合作媒介签订1年以上长期合作协议的,应当披露定价机制、结算方式等;核心人员变动且对公司业绩构成较大影响的,应当披露相关情况。

此外,为充分体现广告行业公司的竞争力,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规定按不同维度披露收入构成,以及各项细分业务的毛利率。同时,为充分揭示财务风险,广告业信息披露指引细化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披露要求;预付账款账龄较长的,应当说明商业合理性等。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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