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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的通知
最新法规   加入时间:2017-01-23   返回首页
 

 

财会〔201624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信息含量,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以下统称本批准则),现予批准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于A+H股公司供内地使用的审计报告,应于2017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A+H股公司供境外使用的审计报告,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对于H股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如果选择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出具审计报告,应于2017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2. 对于股票在沪深交易所交易的上市公司(即主板公司、中小板公司、创业板公司,包括除A+H股公司以外其他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企业(IPO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3. 对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新三板公司)中的创新层挂牌公司、面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券的公司,应视同上市公司,其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应于201811日起执行本批准则。

4. 对于其他实体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暂不要求执行本批准则中仅针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的规定;对于本批准则中的其他规定,应于201811日起执行。

5. 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本批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等11项准则(详见附件3)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 本批审计准则一览表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等12项准则

2.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2.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2.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2.4.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

2.5.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与治理层的沟通

2.6.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持续经营

2.7.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21——注册会计师对其他信息的责任

2.8.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2.9.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审计工作底稿

2.10.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审计证据

2.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期后事项

2.1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41——书面声明

3.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废止的11项准则

                                                    

                                                                            财政部

                                                                           20161223  

 

详情请见链接:http://www.cicpa.org.cn/news/201612/t20161228_49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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