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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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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注协关于高新企业认定审计有关问题的解答
财税热点   加入时间:2026-06-02   返回首页
 

问题一:企业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已销售产品或副产品的对应成本是否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研发费用,应如何把握该种情形?

答:《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对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进行了规定,如“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办法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未涉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情形下,其对应的成本需从研发费用中转出”的内容。因此,在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时,符合研发活动前提下,研发费用归集通常以企业实际投入的研发费用为准。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规定,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科技人员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时,应如何把握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

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中,科技人员是指“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该条款目前未有进一步的解释性文件或说明。实务工作中,对累计实际工作时间界定,建议注册会计师结合科技人员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政策要求,仅对从事上述活动的日历天数为工作时间予以统计。

此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此处明确是当年的概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当年最近一年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因此,科技人员当年人数,应严格按照当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进行统计。

    (来源:广东注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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