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会计师法系列解读之四
行业新闻 加入时间: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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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秉持守正创新、与时俱进的修法原则,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进行了优化调整,加强前端准入管理,丰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大违规处罚力度,体现了闭环管理理念,有利于聚焦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行政监管协同,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一、立足行业职责使命,深刻理解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切实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依法加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持续提升审计质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财政部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协同的注册会计师监管模式。1993年的注册会计师法即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制度,明确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均实施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准入管理和监督检查。同时,法律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自律监督职责。这种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也与国际监管规则对接,为有效发挥行业专业服务作用、促进行业快速发展壮大提供了有力保障。
(一)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是发挥行业执业监督作用、确保依法履职的必然路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会监督,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发挥执业监督作用,严格依法履行审计鉴证职责。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非专业背景的社会公众难以有效甄别其执业质量,同时,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属于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易受商业导向影响。为确保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发挥执业监督作用、正确依法履职,需有专门监管机构持续监督执业行为,强化质量管理责任,促进提升执业质量。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强行政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必然路径,是防止并纠正纠偏“市场失灵”的有效举措。
(二)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是提升金融审计服务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上市公司审计等金融活动审计服务涉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影响面广、专业要求高、风险责任大,始终是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重点监管领域。近年来,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案件时有发生,一些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甚至串通舞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侵蚀社会诚信根基。对上市公司审计等金融活动审计服务以准入等方式加强行政监管,提升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将有效服务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促进金融强国建设、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是对接国际监管规则、加强跨境监管合作的必然选择。从国际经验来看,主要国家和地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均采用许可管理的强监管模式。自21世纪初安然事件以来,美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更加重视对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发放、执业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近年来新加坡、中国香港等都在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监管。当前,企业跨国经营、境外上市活动频繁,会计师事务所跨境执业需求增长,跨境审计监管日益重要。加强行政监管、优化行政监管与自律监督的协同机制,有利于和国际监管规则对接,提升跨境审计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持续完善监管措施,准确把握新注册会计师法对加强行业行政监管的具体要求
加强行政监管、完善监管措施是本次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重点之一。新注册会计师法将闭环管理理念贯穿于注册会计师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和重点业务领域管理的全过程,着眼事前严格准入、事中持续监督、事后追责“出清”,就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作出一系列重大调整。
(一)进一步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闭环管理,压实个人责任。新注册会计师法在注册环节进一步强化事前管理,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处以终身禁止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处罚的个人将不予注册,与第四十七条“构成故意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规定衔接呼应。新注册会计师法全面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和执业身份的事中管理,第三章明确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职业道德、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上升为法律约束,贯穿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生涯全过程。新增第六章专章规定监督管理要求,强化监管约束。第七章法律责任章节对第三章的义务性规定一一明确处理处罚,大幅增加注册会计师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做到“有义务必有罚则”,形成完整法律闭环。
(二)进一步强化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闭环管理,完善监管机制。新注册会计师法的一大亮点是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明确实行“先证后照”。这是法律层面首次作出证照关系的调整,将大大收紧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入口关”,强化实质性审核要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等就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审批程序作出修改,进一步统一准入条件、规范审批尺度。同时,新法注重在后续监管中落实“师所并重”理念,规范执业行为,丰富监管措施,明确法律责任,形成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闭环”。新法将从源头杜绝无证经营和“空壳”事务所、大量违规出具出售审计报告等乱象,进一步强化部门间监管协同,切实提高监管效能。
(三)进一步加强重点业务领域闭环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新法第三十二条要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上市公司审计等金融活动审计服务实施准入管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金融活动提供服务的准入许可规定形成衔接,反映了金融审计服务“强监管”的法治方向。准入管理不同于备案管理模式,前者是“严把入口、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闭环管理模式,而后者的管理要求相对宽松。新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在保留会计师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同时,对该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作出适当限制,并明确罚则,进一步做到了组织形式、执业范围、法律责任的统筹和衔接。新法强化重点业务领域监管的政策导向和实施路径,将有力推动构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制度体系,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筛选机制和科学管理格局。
三、贯彻落实新注册会计师法,进一步健全行业行政管理制度
新注册会计师法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针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中的基础性、机制性问题,作出一系列重点修改。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新注册会计师法的要求,坚持固根基、补短板、强协同,加快完善配套制度,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
(一)严格落实行业准入管理要求。一是积极推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配套制度的修改工作,按照法律授权进一步细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有关准入条件、退出情形等。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与经营主体登记制度的衔接协调,指导地方财政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水平,持续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务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便利化。
(二)切实加强行业事中监管。一是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特点和监管实践,持续完善并有效落实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制度,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持续符合许可条件的日常关注,研究探索加强执业证书管理和数据安全管理的新方式、新手段。二是坚持依法常态化治理有关机构和个人未经批准承办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注册会计师挂名执业、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行为,纠治行业乱象、整顿行业秩序。三是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建好用好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等监管信息系统,持续推动审计报告赋码验证等技术手段的推广应用,加大数据共享和风险监测力度,提高行业行政监管的预见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依法加大事后惩处力度。一是指导地方财政部门综合运用行政监管措施,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决防范化解注册会计师行业重大风险。二是全面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监督,健全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聚焦关键审计程序缺失、伪造审计证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强化警示震慑。三是推动精准界定各方责任,对串通、唆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委托人、被审计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严肃追责。
(四)适时推进重点业务领域准入管理。联合有关部门根据金融法等立法工作进展,提前就准入条件、管理机制、退出情形等开展专门研究,并与现行备案管理要求和监管机制等加强协调衔接,做好政策储备、稳妥推进实施,推动实现“质量为先、进出有序”的良性竞争格局,健全完善以质量为导向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机制,提升资本市场审计质量。
(五)持续加强行业监管工作协同。一是强化部门协同,在现有的系统对接、数据共享、日常沟通、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管资源,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做好新注册会计师法同刑法、民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会计法和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二是强化央地协同,加强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指导,推动提升监管能力水平,促进行业行政监管关口前移、力量下沉,既落实科学有力监管要求,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三是强化与行业协会的协同,巩固“行政监管+自律监督”经验优势,完善工作机制,深化协同联动,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行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为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拓展业务领域、创新技术应用、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
(来源:财政部 发布日期:2026年09月18日)